株洲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通知

  株洲市社科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拟于近期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优秀成果进行评奖,请符合条件的同志准备好申报材料,于5月20日前交科研处.如有不明,请咨询科研处.

                           科研处

                          2009.4.23

附:

株社规评字[2009]4号 株洲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奖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依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株办[2009]17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哲学社会科学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名称、级别、颁奖单位 本次评奖定名为“株洲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该奖励是株洲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高奖励,以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受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本次奖励由株洲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以下简称“社科“)评定。 二、评奖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评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同时也注意评选在学科建设研究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 (二)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规划、省评审委、市评审委立项并已结题的成果和已经通过市评审委鉴定的市级合格成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并经市评审委鉴定合格的重大调研课题。 (三)坚持以成果的质量为依据,以本方案规定的评奖标准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民主、择优的原则。 (四)为了促进全市社科研究的整体发展,适当照顾社科研究力量相对较弱的地区和单位。 三、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凡享有公民权利、在株洲市工作的社科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下列社科成果,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申报评奖,但此期间的成果必须是未曾申报株洲市第八届社科优秀成果评奖的成果。 1、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指在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X一×××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一××××的报刊上发表)的社科研究论文和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科专著、编著(含省部级以上教育部门、单位委托编写或认可的教科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社科普及读物、工具书)、译著。 2、在该方案规定的参评时限内被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采用、推广,且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社科应用研究成果。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规划办、省评审委、市评审委立项结题成果和经市评审委组织鉴定的市级鉴定合格成果。 以上1项中的教科书和2项中的各类成果,均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非社科研究成果,如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概览、统计资料、电脑软件,文学、艺术等创作作品,不属本届评奖范围。 (二)2006年1月1日以前出版且未曾申报市历届成果评奖的著作,在本次评奖规定期限内重印或此前参评过的著作改版或再版,其修改内容和篇幅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可以申报本次评奖。 (三)符合上述规定的著作,如属多卷本,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属系列丛书,原则上须整体申报,但丛书中相对独立、完整的某一著作,可单独申报;如丛书中有一本以上曾申报过市社科成果评奖的,则不能整体申报。 符合上述规定的同一专题的系列论文,以论文类成果申报;由多篇调研报告或论文组成的研究成果,以系列论文唧论文类成果申报(如其中有论文参加过市成果评奖的,则不能以系列论文整体申报)。 由符合上述规定的论文或调研报告编辑而成、所论述的不是同一专题的论文集,不能以著作类成果申报;该文集内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可以论文类或调研报告类成果申报;而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所论述的是同一专题,可以按著作类成果申报,其中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论文是未曾申报市社科成果评奖的。 (四)凡属本次评奖范围内的成果,每人只能申报l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和1项集体成果。 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而应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成果原则上应由署名第一位的作者申报,个别的也可以经该成果的所有主要研究者协商一致委托另外一位主要研究者申报(人数多的,最多只能确定5人为主要研究者,下同)。凡集体成果申报时,均须经所有主要研究者同意,并以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为依据排好顺序(一般以研究成果上署名排序为准),由全体主要研究者分别签上各人的名字。凡我市人员与外市人员合作的集体成果,必须是我市人员任主编或撰写篇幅在50%以上,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才能由我市作者申报。 以单位为署名作者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的单位申报,个别情 况经署名单位同意,也可以主要参与者集体的名义申报。 符合条倬的课题成果只能以该课题整体申报,不得以子课题单独申报。 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调出我市或已去世的我市社科工作者取得的符合本方案评奖范围和规定的成果,可以申报。其中逝世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的继承人代为申报。 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和不符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成果不能申报。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成果不能申报。即使在申报时未发现,参评后一经发现或查明,则取消其四年参评资格,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报时间和办法 (一)申报时间: 1、2009年4月20日起,成果申报单位和个人带U盘到株洲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拷贝有关申报材料。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者,须于2009年5月20日前,按本人所属单位(或学会),到相应的高校、党校,市级学会,市直有关社科研究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个人成果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 3、2009年5月20日至6月1日(星期六、日除外)为各高校、党校,市级学会,市直有关社科研究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向市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报送申报成果和材料的时间。市评审办设在社科联办公室,联系电话: 8680423。 (二)申报人在申报时,须按要求填写《株洲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株洲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人及申报成果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分别粘贴在三个成果资料袋上,一份交市评审办)。申报者须同时提供申报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或反响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成果是著作,须提交三份原著;申报成果是论文可用三份复印件,所有证明及反响材料可用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的原件须交市评审办审核,审核后可退回),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奖的有关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坚决拒收。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将申报者的个人申报数据汇集存盘,并填写《株洲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单位申报材料统计表》(以下简称《单位统计表》),然后与评奖材料一起送市评审办。 (三)每项参评成果须缴纳参评费100元。 (四)填写本届评奖《申报表》和《一览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填报个人成果作者姓名,须同时填写成果署名和作者本人真实姓名。公布获奖成果作者姓名和颁奖时,一般以成果上署名为准。 2、填报集体成果主要研究者姓名,一般应按申报成果署名及排序填写;与外市合作的成果以我市人员名义申报时,同样应按成果署名排序填;系列丛书有编纂委员会的,以各本书的作者为该书的著作权人,填写作者姓名的办法和集体成果相同。个别集体成果主要合作者一致认为出版时该成果署名排序未客观反映各人对该成果所作实际贡献的大小,提出要作变动时,由原署名排序前5名主要合作者共同签署更改署名顺序的书面意见,并由出版社证明,方能更改。但由此发生署名排序争执的,由主要合作者负责。 3、申报人填写申报成果所属学科时,要对照本届成果评奖规定的《学科分类表》中的学科分类慎重考虑填写,一经填妥,一般按申报者所填学科进行分类评审。填报成果所属学科不当,影响参评结果,由申报者自负。 4、《一览表》一律用电脑打印,《申报表》用电脑打印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规范;所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 (五)各受理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评成果材料、《单位统计表》(请附数据软盘)及参评费报送市评审办。市评审办在接到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签收、登记并进行资格复审。在资格复审中,如发现不符合本方案规定者,予以拒收。 (六)成果一经申报并受理,不论是否获奖,均不得要求退出,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五、奖励等级及奖励办法 本次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成果,均发给证书和奖金,有关单位应将获奖业绩记入获奖人的人事档案和学术(业务)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领导 本次评奖,市委、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评审委负责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分资格审查、初评、终评、公示听取意见四个步骤进行。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和马列·科社·哲学类、文学·史学类、教育类、经济·管理类、政治·法学类5个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成员由市内有影响、公道正派的本学科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次评奖的初审和初评工作,市评审委负责终评。市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七、注意事项 (一)评审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掌握评奖标准,认真审阅评奖资料,客观、公正;坚持民主评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如实填写本届成果评奖《申报成果初审意向表》及学科评审组和市评帚委评审意见,切实保证评奖质量。评审人员和评审办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必须廉洁守纪,不得接受礼金或礼品。 (二)市评审委成员以外的学科评委,必须是未曾申报本届成果评奖(含参评成果中1-5作者的参与者)的专家、学者。所有评审人员(包括X-作人员)在评审本人成果时应予回避。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市评审办。 株洲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 20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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